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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7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應依照有關法規及典試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下列考試事項: 一、考試日程之排定。 二、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三、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四、試題之收取及保管。 五、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六、試場之洽借及布置。 七、監場人員之選聘、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八、成績之登校、核算及統計。 九、其他有關考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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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