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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 第14條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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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典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指機關、學校、團體之公信力,於認定時應斟酌下列事項:一、成立或設立後滿…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考試方式性質特殊者,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前項所稱機關指請辦…
第3條
典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指機關、學校、團體之公信力,於認定時應斟酌下列事項:一、成立或設立後滿…
第4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報請考試院核定後,由考選部函請委託。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團體…
第5條
考選部為前條之評估時,應設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人或三人由考選部部長遴聘社會公…
第6條
(刪除)
第7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應依照有關法規及典試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下列考試事項:一、…
第8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應依試務處組織規程之規定設試務處辦理考試。
第9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於考試報名前,應將下列表件函送考選部核備:一、工作預定進度…
第10條
委託辦理考試時,考選部應指派人員指導受委託之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考試事務。
第11條
考試辦理竣事,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應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
第12條
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之考試,考試報名費收入由考選部解繳考選業務基金專戶,考試經費由考選部…
第13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其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 第13條
看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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