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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5條

考選部為前條之評估時,應設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人或三人由考選部部長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餘委員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次長一人為主席。 評估委員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評估委員會評估結果,由考選部部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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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