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 第4條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4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報請考試院核定後,由考選部函請委託。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團體,由考選部評估並報請考試院核定後,與之訂立書面契約。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