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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娛樂漁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係公司或行號,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場所與其代表人之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經營之娛樂漁業活動項目。 三、漁船名稱、統一編號、總噸位及淨噸位、船長及全長。 四、機械種類及馬力、油槽容量、航行速率。 五、通信設備。 六、安全設備。 七、船員人數、乘客定額及船籍港。 八、活動區域。 九、核准時所附之附款。 十、核准日期及字號。 十一、執照有效期間。 十二、核准搭載乘客前往之島嶼、礁岩。 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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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