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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乘客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前,應將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交由漁業人或船長填寫出海人員名冊。 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船長應將航行計畫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三)及出海人員名冊,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送漁港海岸巡防機關後,始得出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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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