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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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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娛樂漁業活動,指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在船上或登島嶼、礁岩從事下列活動: 一、採捕水產動植物。 二、觀賞漁撈作業。 三、觀賞生態及生物。 四、賞鯨。 娛樂漁業漁船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提供水產(漁業)資源調查、海洋環境調查研究、漁業管理、海洋工程、魚苗放流、人工魚礁投放及維護管理。 娛樂漁業漁船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所定載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除應符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活動所使用之漁具、漁法,以竿釣、一支釣或曳繩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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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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