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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之乘客,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上之人員。 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海上遇難人員。 三、非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所能防止而以非法行為上船之人員。 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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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