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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教職員撥繳退撫儲金之繳納證明,應由其服務學校出具。 各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受託金融機構繳納退撫儲金款項時,應將繳款單副本,連同當月份繳納款項清單,一併送受託金融機構彙轉儲金管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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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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