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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由各學校依儲金管理會所定作業規定辦理。 前項作業規定,應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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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