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學校應將其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連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於應撥繳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彙繳受託金融機構。 前項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得於學期開始二個月內,向儲金管理會申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所定,由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先行撥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其不足之數,由各學校支應。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0-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