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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5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配合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前項但書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互連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協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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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