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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0條

第 三 章 設置與使用管理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 前項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設置計畫書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執照。 前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提出換照。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 第二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無新增實驗項目且無延續當前實驗項目之必要。 二、不符合第五條規定。 依第二項換發之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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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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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