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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9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管理者所建設之電信網路設備及查閱相關文件。 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報網路使用成果,包括各項量測、紀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以及政策或法規修正建議。 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管理者所提報成果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商業驗證成果。 主管機關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管理者提報之網路使用成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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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