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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6條

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設置使用之核准,並註銷其設置使用執照: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二、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之不予核准者。 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五、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六、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七、未依經核准之設置計畫辦理,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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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