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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51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1條
第 三 章 設置與使用管理
管理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得命管理者暫時停止使用;未依命令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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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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