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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2條

第 三 章 設置與使用管理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定之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經核准後,換發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但變更事項僅涉遷移無線電臺位置,且其電波涵蓋範圍未逾越原核定區域,申請人或管理者得逕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免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設置計畫與變更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網路通信方式或系統架構。 二、暫停使用部分無線電臺。 第一項變更如屬與收費無關之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之變更,或增設無線電臺,其電波涵蓋範圍未逾越原核定區域,且屬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設置計畫與變更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變更如為配合主管機關辦理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證照,並得免收審查費及執照費。 第二項及第三項變更涉及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登載事項異動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作業。 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換發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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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時,應審查下列事項:一、設置目的及效益。二、…第36條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其變更後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實驗區域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

「設置與使用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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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