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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0條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單位及設施之標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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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