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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1條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除廢棄、輸出外,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學術機構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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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