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第6條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6條

學術機構依前條規定登記或核可後,應於單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總量內,依管理需求訂定所轄單一運作單位運作單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最大允許運作量。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