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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第2條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術機構:指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但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不在此限。 二、運作單位:指學術機構內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實驗(試驗)室及實習(試驗)場所。 三、運作管理單位:指學術機構內負責所轄運作單位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行政管理事宜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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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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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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