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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3條

學術機構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學術機構於事故發生時,應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通報,並於事後進行調查檢討,作成調查處理報告,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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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