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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3條

為妥善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學術機構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之訂定及實施。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 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之彙整及定期申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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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