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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2條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加入該物質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內組設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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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