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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6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警察分局得視情節輕重,扣留其爆炸物十至二 十日: 一、虛設爆炸物管理員申配使用爆炸物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 第九款或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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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