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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17條

排除殘餘炸藥或原料廢料之排水系統中,應於距廠房十公尺以上之地點, 加設適當之沉積池或水塘加以處理,將殘餘之炸藥或原料沉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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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