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 第6條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6條

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各危險作業區應設擋牆或具有天然掩護體。其 廠房相互安全距離應依左表之規定: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 第 13364-5 頁)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