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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 第9條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9條
除為減輕爆炸時壓力之目的而採耐火輕質板材外,廠房牆壁應採耐火材料 ,其內牆須光滑、耐火,如有製縫及接縫應予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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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加工廠場之設置,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實業用爆炸物之製造業者及其原料加工業者,(以上簡稱製造業者)指從事實業用爆炸物及其…
第4條
爆炸物製造及原料加工廠應設於偏僻空曠地區,其危險作業區及火藥庫安全距離,除應依實業用爆炸物管…
第5條
製造、加工廠區應劃定危險區,設危險境界,在危險區入口揭示危險警標並設置警衛,危險區四週應設兩…
第6條
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各危險作業區應設擋牆或具有天然掩護體。其廠房相互安全距離應依左表之規…
第7條
炸藥實驗室須以擋板相互隔離,危險性之實驗應以遙控方式操作,操作處所應以擋牆(板)掩護,炸藥實…
第8條
廠房外牆及屋頂應由不燃性物質構成,但採用成型可燃性屋頂時,屋架必須為不燃性物料,非因作業需要…
第10條
廠房之地板或工作檯面,應採用無火花之地板或檯面,且無裂縫及溝縫,地板與牆壁接縫處應為弧形(避…
第11條
廠房之屋頂應儘量減輕重量,其結構及支架情形,應使發生內部爆炸時,僅能產生少量大塊破片為原則。
第12條
各危險作業區廠房內之隔間應為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其運作炸藥總量不得超過二二六五公…
第13條
每座作業廠房最少應設兩處安全門,房屋甚小且工作人數不超過二人時得為一處,門寬不得少於一.五公…
第14條
爆炸物製造、及原料加工業,其當日製成品儲存於火藥庫內。
第15條
廠房中如有發生爆炸性粉塵、煙霧或蒸氣之虞者,應設適當通風設備。其扇風機及開關,應採用防爆型者…
第16條
廠房除設置必須之護網通風孔外,應儘量減少設置窗戶,如有設置窗戶之必要時,應採用抗震塑膠玻璃,…
第17條
排除殘餘炸藥或原料廢料之排水系統中,應於距廠房十公尺以上之地點,加設適當之沉積池或水塘加以處…
第18條
在廠房入口或兩庫房間之道路及人行道應為水泥或柏油路面;入口處應置有腳刷、門蓆或刮腳板,以免員…
第19條
廠房門應為木門,向外開啟,其內側不得有鐵器。儲存爆炸性物品之庫房門應為二道,裡層木門,外層鐵…
第20條
作業中電源中斷即有火警或爆炸之虞者,須另備自用發電設備。
第21條
廠房照明及動力用輸電線,應依左列之規定:一、經過廠房之高、低壓架空輸送電纜與廠房建築物間之距…
第22條
廠房內易發生火炸藥粉塵、可燃性蒸氣或粉塵者不得裝設照明設備。但為作業需要,得以阻隔方式(牆上…
第23條
廠房所設電動機及其開關為防爆型者,儘量按裝於室外,並與作業場所間須有專牆阻隔。
第24條
危險工作地區所有導電性物件均應予接地。
第25條
在有火帽、起爆管、雷管、點火管、燃燒劑等物曝露之場所作業,須穿導電鞋並設導電地板(如鉛、導電…
第26條
地面廠房及庫房應架設桅桿式或天線式避雷針(山洞式及低窪地區之庫房,仍應設置外在避雷裝置)。避…
第27條
製造加工廠區內外應設消防設施,必要時設自動滅火設施,廠區內應設消防栓,廠區附近應設消防用貯水…
第28條
製造加工用機械、器具及容器等,應避免鐵類與鐵類間之摩擦,如機械設備無法避免者,應有充分之潤滑…
第29條
爆發試驗場及廢藥處理場應與庫區、住宅區、公共設施區,以及作業廠房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且場地…
第30條
製造加工等廠區內搬運爆炸物及其原料時,應用手推車或安全車輛或設施。
第31條
(刪除)
第32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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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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