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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 第21條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21條
廠房照明及動力用輸電線,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經過廠房之高、低壓架空輸送電纜與廠房建築物間之距離不得小於架 線電桿之長度 (最小不得少於十五公尺) 。 二、輸送線進入建築物之最後十五公尺應埋入地下。 三、變壓器之一次側應裝設適當之中矩點往復式避雷器。 四、變壓器之一次側儘可能靠近建築物之輸電線,進口處應裝設往復式避 雷器。 五、變壓器二次側輸電線之入口應裝設接地線,並與電機設備之地線系統 連結。 六、廠房內部電源應以專管埋設於牆壁或地下,並設自動遮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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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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