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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 第4條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4條
爆炸物製造及原料加工廠應設於偏僻空曠地區,其危險作業區及火藥庫安 全距離,除應依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辦理外,廠外設施 至廠房建築基地境界線至少應保持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但離特定建築物、 國家古蹟建築物、飛機場、港口、碼頭、發電廠、變電所、水庫、油槽、 氣槽、火車站、公園、市街房屋、村莊、學校、醫院、戲院、寺廟、教堂 、運動場、工廠、公用道路等公共設施應保持二百公尺以上。設有擋牆或 具有天然掩護體者,得減半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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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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