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3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於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網路設置核准期間終止設置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已設置完成之無線電臺清單或網路概況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網路設置核准期限屆滿仍未設置完成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時,申請人應立即停止建設並拆除所建設之網路設備。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