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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2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申請設置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 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並依電臺編號填列。 二、電臺設備型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電臺設置核准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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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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