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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前條設置電臺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臺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未超出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 二、電臺設置處所是否與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相符合。 三、電臺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四、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是否有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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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