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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申請人或管理者未於電臺設置核准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設置核准,不得申請展期。 申請人或管理者設置電臺應取得電臺設備之合法使用權及合法來源證明相關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於辦理電臺審驗作業時查核。 申請人或管理者於電臺設置核准期間終止設置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設置核准。 電臺設置核准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設置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設置核准,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停止使用並拆除所建設之電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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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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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