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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電臺設置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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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設置及審驗」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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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