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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7條

第 三 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未超出核定之地理範圍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並分別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電臺設置核准期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向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執照註記變更。 變更電臺屬資料更正或變更之設置地點屬同門牌之不同建築物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人或管理者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電臺至鄰近設置地點,且未超出核定之地理範圍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一項申請變更電臺地點、第二項變更資料或前項短期遷移電臺時之電臺數達一臺以上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檢具電臺變更清單,並依電臺編號填列。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

「電臺設置及審驗」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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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