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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無線電臺發射頻率、功率、頻寬,應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經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審驗合格後,換發電臺執照。 前項變更無線電臺發射頻率、功率、頻寬超出核定之網路設置計畫,應先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變更無線電臺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如為配合數位發展部要求者,得免收相關審驗費及執照費。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不得超過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 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檢附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換發執照前得辦理審驗。 前項換發執照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執照期間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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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設置及審驗」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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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