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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 第13條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13條
票據及照票面十足發行之各種公債票、甲種國庫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 、短期票券及銀行定期存單等損失之賠償,以票面金額加計其所損失之利 息收入;乙種國庫券依票面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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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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