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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17條

各項權利或珍貴動產不動產之賠償金額,得依審計法第九條之規定,諮詢 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鑑定估價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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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