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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11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以填補政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 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 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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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