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 第14條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14條

股單及股票損失之賠償,以決定賠償時之市價為準,如無市價或市價難以 計算者,以其原投資之數額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