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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18條

各項債權損失之賠償,以其所值之金額計算,其有應計利息者,照法定或 約定利率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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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