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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7條

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其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 受損失者,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審查,如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違法失 職或重大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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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