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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8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遇有遺失損 毀,致公庫受損害等情事,經該管審計機關查核結果,認有未盡善良管理 人應有之注意並有怠忽者,應決定其負損害賠償之責。其有匿未陳報者, 其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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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