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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9條

各機關意圖規避稽察程序,將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分批辦理 ,致公款遭受損失者,各該經辦及其主管人員應負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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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