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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10條

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驗收結果發現與原案不符,致公款 遭受損失者,主辦人員應負賠償之責,監驗人員如有徇私舞弊情事,應連 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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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