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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73條

審計機關為辦理公務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應注意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事項外,並應定期派員考查各機關按照會計法實施之內部審核情形及各項實際工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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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