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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10條

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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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