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利師法 › 第8條

專利師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執業及責任
專利專責機關應建置專利師資料庫,登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學歷及經歷。 三、執行業務處所及地址。 四、專利師證書字號。 五、加入專利師公會日期。 六、懲戒或處罰之種類、日期及事由。 專利師公會應將前項專利師之資料,提供專利專責機關以建置資料庫。 專利師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報備查。 第一項之事項,除第一款之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外,專利專責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以適當之方式對外公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利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本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第九條所定之業務。第五條第二項、第七…

「執業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6條專利師應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第7條專利師應以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一、設立事務所。二、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三、受僱於依…第9條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如下:一、專利之申請事項。二、專利之舉發事項。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第10條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第11條專利師受委任後,應忠實執行受任事務;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第12條專利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三、洩…第12-1條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前項在職進修實施方…第13條非領有專利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利師名稱。第14條外國人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時,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應遵守我國一切法…第15條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者,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我國語言;所陳文件,應以我國文字為主。
← 第7條看 專利師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