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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14條

受委託辦理本訓練之機構,應擬訂訓練計畫,陳報專利專責機關核定後實 施。 受委託辦理本訓練之機構,其相關管理費用,專利專責機關得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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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